刑事特情工作的两个界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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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文章,王巍石.刑事特情工作的两个界限问题[J].中国刑事警察,2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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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文章 王巍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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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刑警学院,中国刑警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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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侦查人员在指挥使用刑事特情开展贴靠探查活动中,常常会遇到这样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指挥刑事特情促使侦查对象暴露犯罪证据,又不构成诱人犯罪;二是如何指挥刑事特情在犯罪现场既能发挥临场监视的作用,又不构成共同犯罪。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自己要明确并教育刑事特情诱人犯罪和促使侦查对象暴露犯罪的界限、共同犯罪和临场监视策略的界限。诱人犯罪与促使侦查对象暴露的界限《刑事特情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刑事特情在贴靠探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不准诱人犯罪”的工作纪律。所谓诱人犯罪,是指侦查对象没有犯罪意图,或者已有犯罪意图,刑事特情为了立功奖励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引诱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性质、危害程度比其原犯罪意图更为严重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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