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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事侦查立案——兼与刘瑞榕、刘方权同志商榷
引用本文:周德喜.也谈刑事侦查立案——兼与刘瑞榕、刘方权同志商榷[J].中国刑事警察,2002(5).
作者姓名:周德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甘南县公安局
摘    要:在《中国刑事警察》杂志2002年第2期上拜读了刘瑞榕、刘方权同志的文章《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对侦查立案制度存在价值的质疑》一文(以下简称《质疑》),深感不以为然。在此也谈谈对刑事侦查立案制度及其当前实际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供参考。刑事侦查立案制度的必要性刑事侦查立案的法学意义 1.刑事侦查立案(以下简称“立案”)是侦查机关对“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侦查机关接到报告的案件是多种多样的。侦查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对那些报告有犯罪事实发生,但还没有掌握足够证据的案件,要通过初步调查来确认。通过初步调查掌握了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决定立案。否则,不予立案。从决定立案的过程可以看出,立案是区别罪与非罪的第一道程序。如果没有这道程序,就无可避免地使一部分非罪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其结果不言而喻。《质疑》中介绍日本为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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