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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保护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无证驾驶致害等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
作者姓名:吴晓静  邓婷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摘    要:机动车上路行驶客观上具有致害风险,有必要通过保险方式来分担风险及对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这里涉及的保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受害人自己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机动车所有人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关于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概括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有

关 键 词:被保险人  机动车  公共利益  受害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  致人损害  驾驶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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