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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自杀行为刍议
作者姓名:冯凡英
作者单位:河南安阳师范学院
摘    要:教唆、帮助自杀行为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这类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对其不能以犯罪处理。刑法中应增设教唆、帮助自杀罪。

关 键 词:教唆自杀  帮助自杀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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