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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侵权的新兴责任主体研究
作者姓名:贺栩溪
作者单位: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3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一般资助课题“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保护义务研究”(XSP2023FXZ021);;2022年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网络服务平台算法推荐的版权保护义务研究”(22C0335);
摘    要:除传统侵权责任主体以外,人工智能侵权的责任主体还应包括算法设计者、数据提供者和算法应用平台。算法设计者宜从生产者中剥离出来独立承担过错责任,对外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数据提供者是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运营手段向人工智能提供数据的主体,采用自动化处理技术的数据提供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算法应用平台是联结终端用户与开发者之间的媒介,其中公务机关应用平台宜适用无过错责任,以减少权力异化的风险,其他应用平台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算法应用平台宜与直接原因的责任主体一起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责任主体  算法设计者  数据提供者  算法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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