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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