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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过失竞合的结果归责
引用本文:谭堃.风险社会过失竞合的结果归责[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2):162-176.
作者姓名:谭堃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风险治理视阈下刑事立法的界限研究”(项目编号:19XFX003);;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法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7JK0800)的研究成果;
摘    要:狭义的过失竞合是过失同时犯的竞合,其在结果归责上存在不同于过失共同正犯的特殊性。过失竞合的处罚范围借助因果关系的广泛认定存在不当扩大的倾向,在因果关系之外寻求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限制路径具有必要性。过失竞合结果归责的核心问题包括主体的特定问题以及归责范围的限定问题,前者在于判断行为人缘何负有注意义务的根据,后者在于判断过失正犯的答责范围。以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作为判断过失正犯的正犯性标准具有妥当性。在正犯性判断的基础之上,应当将处于支配范围之外的过失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

关 键 词:过失正犯  过失不作为犯  监督·管理过失  因果经过支配可能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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