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从备案审查“禁止连坐”意见切入 |
| |
引用本文: | 张翔.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从备案审查“禁止连坐”意见切入[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2):143-161. |
| |
作者姓名: | 张翔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3ZDA074)的研究成果; |
| |
摘 要: | 对包括“连坐”在内的各类犯罪附随后果的合宪性审查,应首先从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出发,厘清各类后果分别干预了哪些基本权利。职业自由(含公职)可以从我国《宪法》第42条等条款中导出。我国宪法设定的“人类形象”包含了个体价值和共同体价值两个层面。以人格独立、意志自由为基础设定的罪责自负原则,能够得到《宪法》第33条等的证成。基于亲属等身份因素,让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承担刑法、民法、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违反宪法。扩大化的一般预防无法构成犯罪附随后果的目的正当性基础。犯罪后果的设定,应当与特殊预防之间具有实质关联,应甄别过失与故意、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区分轻罪与重罪、设定禁业年限,以使附随后果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前科消灭等“再社会化”措施,是我国宪法“社会主义原则”的规范要求。基于法律保留原则,可通过“联合审查”“集中清理”等方式,对各类犯罪附随后果作出合宪性调整。
|
关 键 词: | 职业自由 人类形象 罪责自负 比例原则 再社会化 法律保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