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信息网络的场合,流量造假系采取人工或互联网技术手段,在网络平台上虚构用户网络操作量数据的行为,行为对象为交互型流量数据。通过考察刑事司法实践发现,当前对流量造假行为的入罪模式是以财产权、人身权、经济秩序等传统法益保护为主,计算机信息系统法益专门性保护并存,未实现对流量数据法益的直接保护,其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数据刑事立法的滞后。在数字化社会生产层面,流量数据凝结了数字劳动,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对流量数据的保护应从其开放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特征入手。开放性和共享性决定了流量数据对载体系统的依附弱化,其法益核心内涵在于数据承载信息的真实,而非数据载体系统的安全。交互性决定了要从对存储的静态保护转向对生产和流动的动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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