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视阈下单位犯罪的归责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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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冠男,王泉玉.企业合规视阈下单位犯罪的归责根据[J].时代法学,2023(3):99-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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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冠男 王泉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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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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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德文版)”(项目编号:17W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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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当下推行的企业合规制度改革中,对于企业合规的适用对象、企业类型和案件范围,存在较大争议,这都指向了单位犯罪的归责根据问题。域外国家的制度和理论显示,将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加以区分,基本上是所有国家的共同选择,也只有在以企业自身作为归责基础的前提下,企业由于合规而可以出罪才能够合乎理论逻辑。我国学者形成的共识观点也是,将组织体责任论作为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并将单位刑事责任的根据界定为对于特定法律义务的违反。由此,我国企业合规包括企业和个人主体,涵括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囊括轻罪和重罪案件,并应根据事前合规计划与事后合规整改、大中型企业合规与小微企业合规等不同类型,得出不同的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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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合规 单位犯罪 归责根据 组织体责任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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