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陈锦川.法国工业产权授权、无效的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电子知识产权,2004(9):40-45. |
| |
作者姓名: | 陈锦川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 |
摘 要: | 在2001年专利法修改以前,当事人就发明专利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作为行政案件由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当事人就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所争议专利或者商标是否涉及民事争议,案件分别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随之,首次涉足此类案件审理的行政法官们又进一步对案件的审判思路提出了他们的观点:把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者裁定作为审理中心,只是审查两个委员会所做决定的合法性,法官应避免对专利的创造性和商标的显著性直接作出
|
关 键 词: | 诉讼制度 法国 工业产权 中国 《专利法》 法律制度 商标权 侵权行为 |
Implication of the French Litigation System on the Granting and Invalidity of Industry Propert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