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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组织审核农地流转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
引用本文:段晓红.集体组织审核农地流转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分析[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5):72-75.
作者姓名:段晓红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    要: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抽象性决定了农地所有权需要由其他民事主体来代表行使,立法与现实既然已经选择了村委会等集体组织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那么,在农地流转过程中,集体组织理应享有审核权,其权利享有的边界受制于所有人的权利边界。由集体组织出面审核农村土地流转,对于改变目前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缺乏组织性和统筹安排的现状,促进真正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形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集体组织  农地流转  审核权  正当性  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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