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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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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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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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机关 刑事诉讼 证据材料 证据 |
Use of Evidence Collected by Administrative Organ in Criminal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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