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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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昆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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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教育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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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首先,赵男在其与宋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婚姻法》第13条之规定,赵对包括那所价值十余万的房屋在内的共有财产,不能擅自作出“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处分。所以,本案中的“赠与”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审理意见一”不予采纳。其次,按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赵男也只能对包括该房产在内的共有财产拥有一半处分权。即便如此,根据现行房产法规,赠与房屋须由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赠与合同,并据此办理过户登记。但本案情中李女的主张却没有举出如此关键的形式要件作证据。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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