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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关于公私合营企业改变经济类型的规定
摘    要:各地在经济改组中有些公私合营企业被并入国营企业,改为车间、分厂。其中一部分是必要的,一部是可并可不并的,少数是不应该合并的。这些可并可不并和不应该合并而合并的原因,主要是基层干部急躁情绪和领导干部掌握不够所致。为了今后正确处理这一问题,现提出以下建议:(一)公私合营企业,一股不宜过早地改为国营。因为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定息后,资本家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已基本政变。为了便于对资产阶极分子的团结教育改造,并为了照顾国际国内政治影响,公私合营企业的名义应该保留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因此,今后对改变公私合营企业为国营企业,必须认真掌握慎重审批。(二)如果有特殊原因,必须将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改为车间(门市部)或分厂(分店),应掌握下列原则:(1)保证在合并后不减少品种,不影响协作关系。(2)原企业资方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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