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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
引用本文:朱孝清. 盗窃科研葡萄、豆角案定性探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0(1): 45-50
作者姓名:朱孝清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摘    要:盗窃罪的成立,应以行为人明知所窃取的财物具有相当的价值为必要。计算盗窃数额,要注意分析所窃取的葡萄、豆角与科研目标的关系;只能计算所窃取的葡萄、豆角本身的数额,而不能包括投入科研的成本、科研的整体价值和可期待价值以及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盗窃行为转化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以行为人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故意且确实破坏了生产经营为条件。

关 键 词:盗窃  明知  数额  生产经营

Study on the Nature of Crimes of Stealing Grapes and Fresh Kidney Beans for Academic Purpo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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