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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坦白”入律亦应适用于“被告人和罪犯”
作者姓名:
赵灿
耿红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坦白一词进入法律的视野最早见之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即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从内容上考察,这部单行刑法并没有明确将坦白
关 键 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坦白从宽
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
人身危险性
罪犯
刑法修正案
量刑情节
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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