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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入律亦应适用于“被告人和罪犯”
作者姓名:赵灿  耿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坦白一词进入法律的视野最早见之于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即凡在1982年5月1日以前对所犯的罪行继续隐瞒拒不投案自首,或者拒不坦白承认本人的全部罪行,亦不检举其他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的,作为继续犯罪,一律按本决定处理。从内容上考察,这部单行刑法并没有明确将坦白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坦白从宽  如实供述  犯罪事实  人身危险性  罪犯  刑法修正案  量刑情节  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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