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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欠条,假债务
作者姓名:汤涛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摘    要:【要点提示】虽然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但综合案情及生活常理,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的总债务数额,在被告已经履行了债务之后,原告已无权再行主张。另外,根据后协议优于先协议的原则,在前后协议内容不一致时,应以后协议为准。案号一审:(2011)甬鄞民初字第323号【案情】原告:孙某。被告:钟某。原告孙某起诉称:原告与被告女儿林某自2004年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期间,原告将每月5000多元的工资交与林某保管使用,直至2009年双方开始操办结婚事宜。由于林某系被告独生女

关 键 词:被告  原告  欠条  达成协议  法律关系  调解协议  债务  补偿  支付  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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