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部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也会体现改革开放的总策略。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完全依据建构理性而为,而必定基于经验理性的探索试验渐进形成。这种渐进主义改革观反映在我国立法工作上,就是长期以来所坚持的审慎立法政策及其包括试行立法、试点立法和先行先试等在内的法律试行机制。然而,基于整体利益考虑,在法律体系的渐进形成过程中政府都占据主导地位。法律体系构建的中国模式一方面因其试验性而体现出渐进的一面,另一方面又因其政府主导性而具有明显的人为控制色彩,这种试验-控制模式使得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方式呈现出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体系形成过程明显相异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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