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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必要限度”问题
作者姓名:王建民  杨妙伟
作者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王建民),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杨妙伟)
摘    要:一、对国家、公共利益防卫的“必要限度”。由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特殊性,对其防卫也应采用相应的防卫方法。根据对国家、公共利益不法侵害的轻重缓急程度,可分为一般情况下的防卫和紧急情况下的防卫。紧急情况下的防卫是指当时的情况万分紧急,不采用较强的暴力就不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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