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直接适用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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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永平 胡永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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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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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5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冲突法学界掀起了一场“革命”——某些学者称之为“危机”。①它旨在改造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抛弃以往那种概念论的冲突法体系,把工具主义和功能主义引入到法律选择过程中。与此同时,功能主义对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也产生了影响,并对其改造传统的法律选择方法发挥了重要作用,“直接适用的法”就是表现之一。本文拟就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作一初步探讨,并和美国功能主义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有助于研究它对冲突法发展的影响和挑战。一、“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形成(一)背景随着战后现代福利国家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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