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六讲腹部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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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文涛,范利华,程亦斌,朱广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若干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第六讲腹部损伤)[J].法医学杂志,2006,22(6):473-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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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文涛 范利华 程亦斌 朱广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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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2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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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腹部损伤的检验腹部按四区分法可分为右上腹,右下腹,左上腹和左下腹;按九区分法可分为左、右季肋部,左、右腰部,左、右髂部,上腹部,脐部,下腹部。腹部检查可按视、触、叩、听的顺序进行。视诊主要检查腹部外形,如注意腹部是否对称,有无局部膨胀、隆起或凹陷。其次,应观察腹式呼吸,腹部皮肤有无创口、瘀斑、瘢痕、腹纹、皮疹、体毛、脐孔有无外凸等。再次,应观察腹壁静脉情况。最后,应观察有无胃、肠蠕动波。触诊是腹部最重要检查,应有秩序地对全腹进行触诊,感觉肝、脾的质地,有无腹部肿块,了解有无肌卫、肌紧张、局部压痛和反跳痛。当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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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腹部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 鉴定标准 右下腹 右上腹 左上腹 季肋部 上腹部 |
文章编号: | 1004-5619(2006)06-0473-02 |
修稿时间: | 2006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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