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解释路径 |
| |
作者姓名: | 刘耀东 |
| |
作者单位: |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1YJC820073),辽宁师范大学2015年青年科研之阶段性成果 |
| |
摘 要: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约定财产制是独创式约定财产制而非选择式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征决定了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制的规定或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其财产权的变动不应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还是基于夫妻财产制契约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夫妻利用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部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涉及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应否公示的问题,不能将夫妻财产制契约本身的公示对抗与基于该契约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对抗问题混为一谈。
|
关 键 词: | 不动产 夫妻财产制契约 物权变动 法定财产制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