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 |
| |
作者姓名: | 高中意 |
| |
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民间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作用机制研究》(2016zzts176) |
| |
摘 要: | 民间法与法律接受都具有的主体间性使得二者具有相契性,并因此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得以发生。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具有三种主要的、独特的作用,即作为社会主体进行价值衡量的尺度;整合法治资源;培育自身生长点。这些作用的发挥不仅可以在法律接受中勾连整合民间法与国家法,还可以实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良性互动。同时,这些作用被社会主体的法律接受行为串联成为一条作用链,共同促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愿景的实现。
|
关 键 词: | 民间法 法律接受 国家法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