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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瑕疵仲裁裁决之救济——以撤销仲裁裁决之诉为中心
作者姓名:陈磊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课题,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
摘    要: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关 键 词:瑕疵仲裁裁决  撤销仲裁裁决之诉  撤销事由  仲裁法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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