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之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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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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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哈尔滨工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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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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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商品较之有形实体商品更为抽象、复杂,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应对金融服务者课以缔约说明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目前没有确立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统一规范,现行立法呈现出立法分散位阶低、监管体制不完备、说明内容不统一、说明责任行政化的缺陷,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现金融商品交易的功能监管,明确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主体与对象、内容与要求、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使其切实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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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服务者 缔约说明义务 统合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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