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贿赂与权势——唐代请托罪法深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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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红星.人情、贿赂与权势——唐代请托罪法深论[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3):5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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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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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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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江西省“十二五”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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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请托是通过一定途径请求主司曲法处断公事的行为,唐代律格敕将请托规定为犯罪,备以相应之刑。依实施请托的主要凭恃的不同,唐代立法中的请托罪可分为基于人情的请托罪、基于贿赂的请托罪和基于权势的请托罪,三者相较,立法对基于人情的请托罪最为宽容,处置较为宽松,对基于权势的请托罪最为严厉,处罚最重。立法的这一倾向反映出人情、贿赂、权势在实施、达成请托过程中角色及作用的不同,即贿赂一般大于人情,而权势又远远胜过贿赂与人情。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社会与其说是人情主导的熟人社会,不如说是权势支配的"权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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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请托 人情 贿赂 权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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