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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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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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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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化和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二者之间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与服务关系,而是一种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的伙伴关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世界各国律师协会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行政监督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监管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自治模式”;四是以中国为代表的“两结合”模式。不同的关系模式各有其优点,亦有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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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律师协会 国家机关 关系 模式 |
文章编号: | 1002-7408(2007)07-005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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