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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审法官制
引用本文:刘楠.论主审法官制[J].现代法学,1998(6).
作者姓名:刘楠
摘    要:引言为强化合议庭职责,要放权给审判员,放权不是一齐放,而是逐步地放,要因案而放、因人而放。所谓因人而放,不是对所有的人都放,而是先放权给一部分政治好,业务强,有驾驭庭审能力的审判员。先把一些案件的审判权交给他们,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在法庭上又审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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