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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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亚芳 李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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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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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危险性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切身利益。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细化了逮捕措施所应当具备的社会危险性条件,这有益于正确规范行使逮捕权。新刑诉法以列举的方法规定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没有设置兜底条款有利于避免逮捕权的滥用。但新刑诉法中社会危险性还存在分类标准宽泛,证明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本文指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概念,继续细化危险性标准,综合考量社会危险性因素,完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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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诉法 逮捕 社会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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