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赌协议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重要的投资工具,其效力问题在学界一直争议颇多,虽然2012年最高院关于海富投资案的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中对赌协议的司法实践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但是将对赌协议的效力依对赌对象不同而加以区别认定却并非最为合理的方式,也极易将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引入误区。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却并非单一的对象区分可以解决,需要多种解释方法的结合,并且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也不能仅仅依靠效力识别的方法,而是需要考量协议背后所具有的经济价值和法律行为基础,分析对赌协议的法理基础及民商事法律规范对于私法自治中对赌协议的限制维度,把握私法中契约自治和法律干预之间的价值衡量方法,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加充分的界定对赌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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