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的正当防卫论有必要从权利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重新审视。其原因在于审判实践长期持法益衡量论,使得在正当防卫中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始终成为优先保护的利益,但这会侵害防卫人的自我决定权,使正当防卫变为被动的事后防御性措施。正当防卫的本质除法益保护之外,它还是一种权利。因为,正当防卫的制度利益就是优先保护防卫群体的防卫权。但是,这种防卫权不同于其他权利,它是一种合法暴力权:反击侵害人的防卫权应是合法暴力权;防卫紧迫性时行使的防卫权应是合法暴力权。正当防卫本质论上向合法暴力视角的转向,必然要求明确合法暴力权的使用条件。即,防卫人使用合法暴力权必须具备防卫意图和实施行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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