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复制发行是最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然而,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摆脱现实地域限制并可在瞬间内完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具有不可控性,呈现出诸多非典型特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具备有形性特征,需要依托有形物质载体始能确定,但基于刑法独立性地位及其判断的相对性,复制发行应当果断抛弃著作权法对有形性特征的强调,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将发行限制解释为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法漏洞,实现刑法体系内部的顺畅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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