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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禁止重复起诉规则的理论反思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不宜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构建统一的禁止重复起诉规则。实践中,应当区分诉讼系属与裁判效力两种路径,厘清"防止矛盾判决"与"诉讼效率"两者的关系。在诉讼系属语境下,法院具备移送管辖、合并诉讼等职权,对于"一事"的识别以"纠纷事件"标准为宜。在裁判效力语境下,对"一事"的判断应当限于经过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如果相关法律关系在前诉中并未被提出,则不能阻止当事人再诉,对"一事"的识别范围以旧实体法说为宜。的"禁止间接否定既判力"并不意味着承认裁判理由存在既判力。应当从后诉请求与前诉裁判结果的关系入手,判断后诉的请求是否在实质上否定了前诉的裁判结果。

关 键 词: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  诉讼标的  既判力  诉讼系属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the Rules of Res Judicata in Chin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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