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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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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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审判地域管辖的确定是建立在明确具体犯罪地的基础上的,确定了犯罪地也就确定了管辖地法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标准不必要只有一种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犯罪对犯罪行为论的冲击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不作为也属于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即义务行为所在地,易言之,应当消除危险而未消除危险的所在地即是不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地,该地的审判机关具有地域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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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行为地 预备犯罪地 实行行为地 先行行为地 地域管辖权 |
The Study of the Criminal Behavior 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Tr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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