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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新思考
引用本文:吴国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新思考[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3):79-83.
作者姓名:吴国平
作者单位: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基金项目:2007年福建省教育厅A类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业主大会是业主团体的内部组织,是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它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条件,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为了破除业主委员会在《物权法》颁布后所处的有实体权利而无诉讼地位的尴尬局面,在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确认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配套单行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确认其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在涉及物业小区公共财产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时,在诉讼法上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具有当事人能力。

关 键 词: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法律地位  新思考

New Thought on Legal Status of Proprietors' Committee
Wu Guoping.New Thought on Legal Status of Proprietors' Committee[J].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2008,10(3):79-83.
Authors:Wu Guop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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