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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八)
摘 要:
<正>第九条【人员构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及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主任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调解秘书,协助处理调解事务。调解秘书负责纠纷登记、协助选定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记录调解过程、起草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开展调解回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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