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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域协调机制——以《黄河保护法》(草案)第四条为考察对象
作者姓名:秦天宝  王艳分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响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要求,从整体上提高流域治理效率,基于流域的整体性关联性和空间性特征,《黄河保护法》(草案)第四条建立了国家黄河流域协调机制,并对其基本功能和协调事项作出了安排。就整体而言,流域协调机制的基本功能包括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三大方面,在协调事项上应该以“重大”为前提扩大其协调范围。《黄河保护法》(草案)只对流域协调机制作了框架性规定,有必要对其实现进路予以细化与延展。具体来说,可以从宏观决策的联合议事、具体事项的日常会商与应急会商、决策执行的联动协作以及信息通报与信息共享四个方面共同推进流域协调机制的实施。

关 键 词:流域  协调机制  黄河保护立法  整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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