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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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经海 王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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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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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始期而未规定终期,这势必给司法上的时效审查带来困惑与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以准司法解释(《答复》)确定以立案侦查为其终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问题,但是在法理上有违追诉权本质,并致相关立法规定间相互矛盾和引发审前超期羁押。基于时效制度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国家求刑权以保障犯罪人正当权益,并为维系法条之间的协调性、实现司法分权、防控超期羁押,追诉时效的终期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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