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问题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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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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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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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虚假诉讼罪的复数客体中,正常的司法秩序是基础客体,他人合法权益则为选择性补强客体。就客观方面而言,虚假诉讼的关键在于虚构诉权,"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不限于"提起"这个动作本身,它还指行为人对自己提起的虚假诉讼过程的全部参与。基于对虚假诉讼社会危害性的考量,虚假诉讼罪应为结果犯。虚假诉讼罪中"诉讼欺诈骗取财物"完全可以评价为诈骗罪,在此形成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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