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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
引用本文:唐守东.论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4)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4).
作者姓名:唐守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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