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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新论
引用本文:吴卫星.缔约过失责任新论[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1(1):53-59.
作者姓名:吴卫星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助教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立法和判例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然而我国法学界囿于传统理论,忽略了它的新发展。由此而产生两个重大错误,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信赖利益;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场合,而不能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既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况,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场合,其赔偿范围既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固有利益的损失。另外,本文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等也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 键 词:中国  《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责任  契约义务  信赖利益  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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