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CL与韩国民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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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英俊,金路伦.PACL与韩国民法修改[J].清华法学,2013,7(3):2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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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英俊 金路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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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财团法人韩中日民商法统一研究所 2. 延边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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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9年在清华大学举办的"欧洲私法的统一及其在东亚的影响"国际研讨会开启了"亚洲合同法原则(PACL)"的合作研究,东亚地区的学者进行了长达四年的共同研究。PACL草案的"债务履行"部分与本文作者起草的"债务不履行"部分经过了多次审议。草案的"债务不履行"部分,主要着眼于债务不履行的概念的界定,把瑕疵担保责任纳入了债务不履行体系。草案规定原始不能时的合同为有效,故意及过失不再作为债务不履行的要件,区分了根本违约及非根本违约时的救济手段,只有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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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务不履行 履行请求 合同解除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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