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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应当由谁来“评价”
作者姓名:
计伟民
摘 要:
新乡市此次评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笔者认为,如此“创新”却有违基本的民主政治常识。根据我国宪政制度设计,代表、委员拥有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政治权力,政府则承担接受监督的政治义务。而由地方政府部门评价、制约本地代表、委员,显然颠倒了权力制约的正当次序。其逻辑显然错误。
关 键 词:
代表委员
评价
应当
政府部门
人民监督
政协委员
人大代表
政治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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