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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应重视习惯
作者姓名:蒋传光
摘    要:法的产生最初是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以习惯法为开端的.从以《汉谟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为代表的东西方法制文明的成文法源流开始,直至当代社会,在国外的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习惯始终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1804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习惯法成为法典的主要渊源之一.如关于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和某些继承规则等,大都依据习惯法.此外,法典还赋予了习惯法作为法国辅助性(或从属性)的法律渊源的地位.现行《法国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有歧义的文字,按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第1160条规定:“习惯上的条款,虽未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加以补充.”由此观之,习惯的法律效力是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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