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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不应为政府举债『担保』
引用本文:蒋松柏.地方人大不应为政府举债『担保』[J].法治与社会,2015(7).
作者姓名:蒋松柏
摘    要:近年来,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提高城市建设、民生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地方政府性融资项目和融资平台越来越多,融资规模越来越大.为了达到融资的目的,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将举债事项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这实际上是请人大常委会为政府贷款作“担保”.这一做法虽然达到了举债的目的,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规范举债和担保行为,没对政府负债进行有效控制.对此,笔者认为,地方人大不应担政府举债这个“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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