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广大的群众对该系统存在的医生收红包现象仍非常不满。困于刑法中没有相应条款规定,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很难追究这些受贿医生的刑事责任,最多只能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行政处分。再如,律师在收取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之外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私自收取家长钱物等等的行为,目前都难以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对此类行为,单单依靠道德或有关内部的纪律处分予以规制显得力不从心,应在刑法第163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中增加“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该条的罪名表述为“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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