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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系统观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
引用本文:翁其银.用系统观点研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J].河北法学,1988(1).
作者姓名:翁其银
摘    要: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而相对于社会这个大系统而言,它则只是其中的一个元素,一个子系统,必须与社会这个大系统、母系统即环境相适应。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坚持“一国两制”的国策,使社会这个大系统、母系统即环境发生了空前巨变。那末,我国的法律体系应该如何变革,以便与之相适应呢? 一、我国今后的法律体系将是一个多元的系统 要使我国法律体系适应环境,首先要认识我国今后的法律体系将是一个怎样的系统及其与环境的关系。 所谓系统,是指具有一定关系和处于互相联系中的元素的集合,这一集合构成一个确定的统一体。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就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系统。近现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是一个系统。但各国不同的民族特点、不同的历史传统、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文化心态等,对法律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它具有不同的特点。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必须经历很长的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存在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为了妥善解决这类问题,我国提出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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