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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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步甫.这个合同应该继续履行[J].法学,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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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步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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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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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12月,某杂志与某印刷厂签定了一份加工乙承揽合同,约定“印刷厂”为“杂志社”印刷一杂志,“杂志社”预付纸张费5万元,在“杂志社”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交货,“杂志社”在收齐杂志后一周内付清各项费用;合同有效期为5年。1989年10月上旬,“杂志社”以“印刷厂”擅自将杂志转给他厂装订、装订量差、有两期杂志脱期交货遭邮局罚款等为由,要求从第12期起解除加工承揽合同。“印刷厂”认为杂志委托他厂装订是经“杂志社”同意的,且不存在交货脱期,不同意解除合同。期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等五单位根据国家《印刷行业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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