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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账外暗中”的限制应予取消
作者姓名:吴忆萍  陈晓南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商业竞争日趋激烈,单位受贿罪已成职务犯罪重灾区,而“账外暗中”已越来越成为犯罪分子规避法律制裁、大肆收受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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